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据了解,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近几年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这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竞争加剧,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致使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损。
国土资源部此次在制定最低价标准时,要求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定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土地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十五等土地的最低价标准是60元/平方米,两者价格相差十几倍。此外,最低价标准是依据各地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制定的,基本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状况,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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